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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出租房屋房主和房屋中介机构负责人一封信

时间:2022-04-05 08:00:03 浏览量:

致出租房屋房主和房屋中介机构负责人一封信

大家好!

为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严厉打击藏匿出租房内的电信诈骗、非法传销,以及“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杜绝出租房屋出现漏登、漏管现象,全面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安排和部署,我局将于近期集中开展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的核查清查工作。为此,恳请大家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特别是针对承租人系疫情重点地区来(返)铁人员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坚决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核实、第一时间上报、第一时间协助管控,切实把此项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努力为新城区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

在此,请您务必了解以下法定责任和义务:

一、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签订治安保证书。

一是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是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申报居住登记;

三是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备案;

四是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是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是房屋停止出租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办理注销手续;

七是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有违反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六)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上述一至五条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七)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九)房屋中介服务机构谎报、瞒报或者未按时报送相关信息的,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公安机关按每谎报、瞒报一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请广大出租房屋房主和房屋中介机构负责人自觉履行法律责任,全力配合公安机关信息登记工作。疫情期间,为减少人员接触,房主可通过扫描二维码,网上登记相关数据。2020年6月1日以后,凡是未在公安机关(社区警务室)备案的出租房屋,一经发现,我局将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同时,请广大市民监督,如发现身边出租房内有从疫情重点地区来(返)铁人员以及出租房内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均可拨打我局报警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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